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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仲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泰斗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泰斗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仲审字第19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国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健,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泰斗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二路。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彬,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斌,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斗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创赢公司不服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4)穗仲中案字第391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创赢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双方当事人对案涉产品的质量问题分歧较大,且各自所做的检验报告存在冲突,泰斗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为单方委托鉴定结论,不能当然地适用于案涉产品,我方提出重新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合理合法,仲裁庭不予接受该申请违反法定程序。二、案涉合同约定“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超过十五天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符合规定”,该15天的期限是对产品数量、品种、型号、规格等外部问题提出异议的期限,而不是对产品内部质量的异议期,仲裁庭认定为质量异议期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仲裁裁决项既裁决解除合同,又裁决我方向泰斗公司支付货款,逻辑相互矛盾。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各自返还货物和货款,而不是支付货款。即使是支付货款,我方也只需支付41.96万元,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创赢公司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泰斗公司答辩称:一、仲裁裁决符合法律程序。仲裁庭未接受创赢公司对涉案产品鉴定的申请是因为创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同产品的质量。该理由实质上是对实体问题、事实问题作出了认定,而非程序问题,也根本不涉及所谓的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及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的问题。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创赢公司签收了涉案产品,未提出质量问题,在同年8月7日我方催款时,直至8月12日其才提出质量问题。创赢公司并非普通消费者,具备及时鉴别产品质量的能力。因其未及时提出产品质量问题,可以推定其以实际行动放弃质量问题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并不当然发生原物返还的后果。根据本案情况,创赢公司已经全部签收货物,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仲裁庭又认为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故仲裁庭裁决创赢公司返还货款正确。仲裁庭审时,创赢公司确认仅欠付我方货款的事实。因此,请求驳回创赢公司的撤裁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11月10日,创赢公司与泰斗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创赢公司向泰斗公司采购10000套模块,单价为350元,货款总额为350万元。其中,合同第9条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进行仲裁。此后,双方又签订了《关于将TD3015模块升级为TD3020C模块的确认函》、《补充协议》,对货物型号、数量、价款等内容进行了变更。2014年9月28日,泰斗公司向广州仲裁委中山分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泰斗公司与创赢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创赢公司立即向泰斗公司支付货款114.5万元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当日,广州仲裁委受理该仲裁申请,仲裁案号为:(2014)穗仲中案字第3910号。仲裁过程中,创赢公司作为仲裁案件被申请人,提出了产品质量抗辩并申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广州仲裁委经审理后未予采纳。2014年11月13日,广州仲裁委作出(2014)穗仲中案字第3910号仲裁裁决,支持了泰斗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创赢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认为:(2014)穗仲中案字第3910号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可见,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查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并非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创赢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事由为案涉产品应否重新进行质量鉴定、对合同约定质量异议期的理解、仲裁裁决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均属于案件实体处理的范畴,并非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故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创赢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中案字第391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美英审 判 员  官润之代理审判员  何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丽娴李利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