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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24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新宜丽客民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宜丽客民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4770号申请执行人新宜丽客民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叶田顺治,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崇明县。负责人史龙生,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花新华,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802号原告新宜丽客民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他案冻结,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802号民事判决第二条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安文琪审判员  XX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