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大观金陶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蒲江县天威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观金陶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蒲江天威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四川大观金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人楚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梦鸥,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蒲江天威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惠彬,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洪林,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大观金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金陶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蒲江天威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酒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济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观金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梦鸥、被告天威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洪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观金陶公司诉称,2013年11月12日、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包材供应合同》二份,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酒瓶计77985个,货款共计514911��。被告在支付397500元后余款117411元一直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余款117411元,并支付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天威酒业公司辩称,其中一份合同、八份送货单是复印件,要求原告提供原件;对对帐单上的数量和金额没有异议;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应当赔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包材供应合同》二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名称为国喜X3、国喜X5、国喜X7的500ml玻璃酒瓶,其中国喜X3酒瓶36000套,国喜X5酒瓶26000套,国喜X7酒瓶16000套,单价分别为每套6.5元、6.5元、7元,签订合同之日预付50%货款,交货后三个工作日内,如甲方(需方)验货无误,支付合同剩���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19日,八次向被告交付酒瓶,2014年10月22日,经双方对账,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认可交付酒瓶77985个,总价为514911元。2013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97500元、2014年4月17日付款200000元,余款117411元至今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包材供应合同”二份、对账单一份、送货单八份、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份《包材供应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后,双方以对账的形式对供货的数量、价款、金额、已付款、余款进行了确认,并在对账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应认为是双方对履行合同事实的确认。被告应在约定的时间支付原告的货款,被告在支付部分货款后余款未及时支付酿成纠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但双方在2014年10月22日才进行正式结算,故被告应从2014年10月23日开始计算利息。被告称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应赔偿被告的损失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成都市蒲江天威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四川大观金陶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7411元;二、限被告成都市蒲江天威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四川大观金陶贸易有限公司欠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17411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3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月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5元,由被告成都市蒲江天威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上列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济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骁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