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耿国义与桂林峰、桂德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国义,桂林峰,桂德兴,合肥锐泰焊材工业有限公司,合肥五星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59号原告:耿国义,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桂林峰,公司法人。被告:桂德兴,公司法人。被告:合肥锐泰焊材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林峰,总经理。被告:合肥五星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31156-X.法定代表人:桂德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耿国义诉桂林峰、桂德兴、合肥锐泰焊材工业有限公司、合肥五星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耿国义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桂林峰、桂德兴、合肥锐泰焊材工业有限公司、合肥五星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耿国义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与铜陵路交叉口城市绿苑东区**室房产及郭杏杏名下皖**奥迪车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耿国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桂林峰、桂德兴、合肥锐泰焊材工业有限公司、合肥五星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耿国义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与铜陵路交叉口城市绿苑东区**室房产;三、查封郭杏杏名下皖**奥迪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 玮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