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潘新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新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68号。法定代表人蒋根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鹏、王璐,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新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新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肖文明人民陪审员 钱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顾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