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国峰诉卢少坤财产损害赔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峰,路少坤,刘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39号原告王国峰,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前郭县。被告路少坤,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被告刘春,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峰与被告路少坤、被告刘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