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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国峰诉卢少坤财产损害赔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峰,路少坤,刘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39号原告王国峰,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前郭县。被告路少坤,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被告刘春,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峰与被告路少坤、被告刘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