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中民(商)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贾阳,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柏树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赵二成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新庙三界沟煤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中民(商)保字第11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马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一锋,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锦,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乡镇企业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贾阳,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5层1501号。法定代表人周刚,董事长。被申请人贾阳,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法定代表人周过关。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柏树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城坡村。法定代表人周过关,董事长。被申请人准格尔旗赵二成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旗暖水乡昌汉苏村。法定代表人许福泉,董事长。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新庙三界沟煤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负责人周过关,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贾阳、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柏树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赵二成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新庙三界沟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的财产,以上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53719409.57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贾阳、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柏树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赵二成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新庙三界沟煤矿的银行存款一亿五千三百七十一万九千四百零九元五角七分,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王 靖审判员 徐威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牧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