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文生与李冰、王相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生,李冰,王相臣,徐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664-1号原告周文生(周文升),男,汉族,住鱼台县。被告李冰,男,住鱼台县。被告王相臣。被告徐福超。原告周文生与被告李冰、王相臣、徐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文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文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二、查封原告周文生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