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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臧贻泉与宋军、李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贻泉,宋军,李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513号原告臧贻泉,居民。委托代理人赵秀玲,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英,高密菁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军,居民,(黄金花园对面)。被告李素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臧贻泉与被告宋军、李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贻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贻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2520元,由原告臧贻泉负担。审 判 长  曹 菲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人民陪审员  马连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单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