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臧贻泉与宋军、李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贻泉,宋军,李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513号原告臧贻泉,居民。委托代理人赵秀玲,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英,高密菁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军,居民,(黄金花园对面)。被告李素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臧贻泉与被告宋军、李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贻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贻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2520元,由原告臧贻泉负担。审 判 长 曹 菲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人民陪审员 马连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单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