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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张胜尧与张胜尧、曾雪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张胜尧,曾雪美,曾庆成,曾火清,谢月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雁江村雁河南路46号。代表人陈金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宜乐,该支行员工。被告张胜尧。被告曾雪美。被告曾庆成。被告曾火清。被告谢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与被告张胜尧、曾雪美、曾庆成、曾火清、谢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50元,合计1475元,由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谨 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倩(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