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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长军与被执行人吴秀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军,吴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350号申请人:于长军。被执行人:吴秀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长军与被执行人吴秀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执字第35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蒿景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