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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怀远会议中心与刘晓杰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怀远会议中心与被执行人刘晓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598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刘晓杰给付申请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怀远会议中心车辆修理费31054元。权利人李贵仁于2014年12月23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晓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怀远会议中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刘晓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怀远会议中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59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怀远会议中心发现被执行人刘晓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晓杰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朱洪日执行员  仇洪山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颜廷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