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4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陆根路、翟建与翟建、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根路,翟建,冯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4756号原告陆根路,居民。委托代理人聂硕、谭秀龙。被告翟建,居民。被告冯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根路诉被告翟建、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根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陆根路负担。审 判 长 张元领审 判 员 丁兆远人民陪审员 孙宝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姚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