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杨泽贵与杨泽贵、天长市天顺石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杨泽贵,天长市天顺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41号��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东路153号。负责人:林春仁,该行行长。被告:杨泽贵。被告:天长市天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康大道南侧经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斌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被告杨泽贵、天长市天顺石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