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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杨泽贵与杨泽贵、天长市天顺石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杨泽贵,天长市天顺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41号��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东路153号。负责人:林春仁,该行行长。被告:杨泽贵。被告:天长市天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康大道南侧经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斌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被告杨泽贵、天长市天顺石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