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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李某,男,198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委托代理人刘春玉,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先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泽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