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121号原告: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孔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