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隆某某诉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某某,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12号原告隆某某,女,生于1992年9月6日,土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朵文勇,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原告隆某某与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隆某某以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隆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敬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