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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骆国鸿与被告牛旭高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国鸿,牛旭高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骆国鸿,男。委托代理人:张耀东,镇平县司法局涅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旭高,男。原告骆国鸿与被告牛旭高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骆国鸿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牛旭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国鸿撤回对被告牛旭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骆国鸿负担。审 判 长  宋 强审 判 员  靳云文人民陪审员  余潜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