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范志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高秀秀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82号原告范志广,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大榆树镇围子村2组。身份证220319197109104057。委托代理人王冠,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负责人邵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翀,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秀秀,女,1984年1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跃进村拐脖店屯。身份证220106198401081827。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志广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三人高秀秀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志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高秀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广撤回对第三人高秀秀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