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贵川与被执行人陈国旭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川,陈国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张贵川,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国旭,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贵川与被执行人陈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贵川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国旭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国旭尚欠申请执行人张贵川借款4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120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陈国旭所有的闽C920**小型轿车已被本院(2014)德执行字第850号案依法扣押,现��在处理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