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忠强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永乐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强,榆林市榆阳区永乐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104号原告刘忠强,男,曾系榆林市榆阳区永乐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耿艳,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永乐煤矿。法定代表人乔培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彦军、刘阳,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强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永乐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忠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忠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