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赫晶红与赫晶石、乔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晶红,赫晶石,乔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民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赫晶红,女,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赫晶石,男,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乔磊,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赫晶红与被执行人赫晶石、乔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船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1、被告赫晶石给付原告赫晶红欠款人民币33万元整,于2014年10月31日一次性付清;2、上述款项被告赫晶石逾期未给付,被告乔磊承担连带责任。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赫晶红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赫晶石暂无财产,乔磊在银行有个人工资存款帐户,本院已将该帐户冻结,待款项足额后即可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鉴于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再作调查,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工资帐户中款项足额具备扣划条件时,本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闫 伟审判员 韩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