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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杨后明与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后明,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杨后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日。委托代理人:姚文忠,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6日。被执行人: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武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后明与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1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周高尚审判员  杨 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冷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