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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谭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黑”),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仕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将一台“苹果”电游机和一台“捕鱼”电游机放在被告人谭某某经营的超市内,供人赌博。两人各分得红利7000元。此外,谭某某还从“旦别”(具体情况不详,在逃)放在店内的一台“苹果”电游机、一台“捕鱼”电游机中分得红利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均系主犯,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火炬四片C27栋一楼经营“经典超市”。2013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将一台“苹果”电子游戏机放在谭某某的店内,双方约定所得利润两人平分。玩赌博的人用一元面值的硬币进行赌博。由被告人谭某某负责向赌客兑换硬币,李某某定期与谭某某结账。2014年8月底,李某某又将一台“捕鱼”电子游戏机放在谭某某店内。从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各分得7000元。2014年3月,绰号为“旦别”(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的男子还将一台“苹果”电子游戏机和一台“捕鱼”电子游戏机放在被告人谭某某经营的超市内,双方约定谭某某分得三分之一的营利款。从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谭某某从中分得1000元。2014年9月25日凌晨,长沙市分安局芙蓉分局五里牌派出所对火炬四片进行清查,在“经典超市”查处了上述四台电子游戏机,并将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抓获。经鉴定,扣押的两台“苹果”电子游戏机和两台“捕鱼”电子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及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的经过;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4日晚在“经典超市”先后玩了“苹果”电子游戏机和“捕鱼”电子游戏机,被公安干警抓获。“经典超市”共有二台“苹果”电子游戏机和二台“捕鱼”电子游戏机;3、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的绰号叫“小黑”。李某某在火炬村的一个超市内放了两台赌博游戏机,赚取的利润由李某某和超市老板平分4、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照片证明,2014年9月25日凌晨,公安机关在“经典超市”扣押了两台“苹果”电子游戏机和两台“捕鱼”电子游戏机,赌资150元和58枚一元面值的硬币;5、案发现场的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6、长(芙)行认字(2014)第03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明,扣押的两台“苹果”电子游戏机和两台“捕鱼”电子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7、芙公(五)决字(2014)第16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陈某因赌博被罚款二百元;8、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李某某、谭某某的基本情况;9、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的供述证明的情况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余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余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谭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三、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已缴纳)和扣押的赃款208元,上缴国库;已扣押的赌博游戏机四台,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晓佳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黄明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雪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