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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阳某、陶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阳某,陶某,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289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刘平。委托代理人石东营,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某。被告陶某。委托代理人周雷修,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复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树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黎,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诉被告阳某、陶某、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 林审 判 员  袁大平人民陪审员  周玉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詹忠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