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枣庄市成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256号原告:枣庄市成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丁庄村。法定代表人:王青,董事长。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湖街闽南大厦。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市成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市成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成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成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原告枣庄市成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言超人民陪审员 田建设人民陪审员 王长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