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承业、樊月珍等与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业,樊月珍,张畅,刘莉,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张承业,男,汉族,1955年10月15日生。原告樊月珍,女,汉族,1958年1月2日生。原告张畅,男,汉族,q982nian7月6日生。原告刘莉,女,汉族,1986年2月24日生。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承业,身份信息同上。被告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11170-4,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尾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振,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业、樊月珍、张畅、刘莉与被告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承业、樊月珍、张畅、刘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业、樊月珍、张畅、刘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曦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