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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隆泰电器厂、慈溪市创峰电器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隆泰电器厂,慈溪市创峰电器厂,厉建明,慈溪市观海卫汉宁五金配件厂,俞旭辉,方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153号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慈路***号。法定代表人:吴金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露皎,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隆泰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四界村上横路。代表人:许海霞,该厂业主。被告:慈溪市创峰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代表人:厉建明,该厂业主,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六陛。被告:厉建明,慈溪市创峰电器厂业主。被告:慈溪市观海卫汉宁五金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老闸口*号。代表人:俞旭辉,该厂业主,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六陛。被告:俞旭辉,慈溪市观海卫汉宁五金配件厂业主。被告:方朝晖,经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桥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隆泰电器厂(以下简称隆泰厂)、慈溪市创峰电器厂(以下简称创峰厂)、厉建明、慈溪市观海卫汉宁五金配件厂(以下简称汉宁厂)、俞旭辉、方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银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露皎到庭参加诉讼,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银桥公司以被告隆泰厂未偿还借款本息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隆泰厂即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原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30102元以及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0‰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创峰厂、厉建明、汉宁厂、俞旭辉、方朝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六被告既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1月29日,被告隆泰厂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隆泰厂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5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17.4‰;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若未按约还款,则需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18.60‰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隆泰厂支付的款项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与其余被告又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创峰厂、厉建明、汉宁厂、俞旭辉、方朝晖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原告根据被告隆泰厂的指示将贷款本金30万元汇入了案外人沈建华的账户内。此后,被告隆泰厂未按约还本付息,其余被告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计算,被告隆泰厂欠原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30102元。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扣款通知书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等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隆泰厂应按约付息还本。被告隆泰厂未按约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依法支付逾期利息,并有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余被告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创峰厂、厉建明、汉宁厂、俞旭辉、方朝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隆泰厂追偿。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隆泰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30102元以及自2014年5月21日起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6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慈溪市创峰电器厂、厉建明、慈溪市观海卫汉宁五金配件厂、俞旭辉、方朝晖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隆泰电器厂追偿。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计349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