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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辖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与莱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辖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旌阳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孙英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唐��,董事长。上诉人莱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合同履行地、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莱阳市,该案应由莱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12月26日,莱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一份,该保函载明:“原告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莱阳市江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曹务波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我公司自愿为被告《调解协议》项下全部义务提供保证担保”。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与莱阳市江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曹务波达成的《调解协议》载明:莱阳市江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欠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当金2000万元,利���及综合费用860万元,共计2860万元;莱阳市江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2013年6月25日偿还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典当本金2000万元,于2013年9月25日偿还利息及综合费用860万元。若到期未能偿还,莱阳市江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曹务波自愿承担自2012年12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息费率3%的标准计算2000万元本金的利息及综合费用。现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莱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息费860万元。本院认为,莱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金额为860万,故该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超出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鉴于原审被告莱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莱阳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根据级别管辖规定,作为原审被告莱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延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