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绪亮申请宣告陈小枚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绪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祁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韩绪亮,男,1950年9月1日出生。申请人韩绪亮申请宣告陈小枚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绪亮诉称,2007年1月4日起,被申请人陈小枚无故外出后便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至今音讯全无,为此特申请宣告陈小枚死亡。经查,陈小枚,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系申请人韩绪亮之妻。被申请人陈小枚于2007年1月4日失踪至今已8年之久,申请人经多方寻找,至今音讯全无。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小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小枚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小枚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有8年,故申请人韩绪亮申请宣告陈小枚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小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桂 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邹学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