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二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跃军诉被告邢国军、吉林万利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东,邢国军,吉林万利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602号原告:胡跃东,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聂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国军,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吉林万利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珲春中街1508号。法定代表人:李彦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跃东诉被告邢国军、吉林万利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跃东于2015年4月2日以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足,欲补充证据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跃东申请撤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跃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3.00元,减半收取2,841.50元,由原告胡跃东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审 判 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诗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