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吕开林与刘孝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开林,刘孝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吕开林,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告刘孝友,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欧琼,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开林与被告刘孝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开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开林负担。审判员 刘务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将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