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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章德田与万贝、万玉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德田,万贝,万玉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章德田。被告万贝。委托代理人章杰,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骥,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万玉仙。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德田与被告万贝、第三人万玉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德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德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德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德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