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二轻供销公司与淮北启鑫纺织原料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启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二轻供销公司,淮北启鑫纺织原料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启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启鑫龙湖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80号原告:安徽省二轻供销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55923149-1。法定代表人:张文虎,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振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启鑫纺织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矿山集新北村。法定代表人:汪海波,经理。被告:淮北启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矿山集新北村。法定代表人:纵兆振,经理。被告:淮北启鑫龙湖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纵兆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二轻供销公司与被告淮北启鑫纺织原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淮北启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淮北启鑫龙湖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二轻供销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二轻供销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二轻供销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625元,减半收取55312.5元,由原告安徽省二轻供销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万庆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基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