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民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泸州仁康医院诉唐显���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207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仁康医院。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宗平。委托代理人林延江,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静,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显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仁康医院诉被告唐显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仁康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仁康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免收。审 判 长 郭 鸣审 判 员 郭春华代理审判员 严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