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异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汇京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喆与北京古典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克拉斯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喆,北京古典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克拉斯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异字第00036号案外人北京汇京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郑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丹艳,北京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孙喆,女,1963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孔敬,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胜,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古典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XX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克拉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艳玲,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丰民初字第096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孙喆申请执行北京古典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典门窗公司)、北京克拉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拉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北京汇京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京德通公司)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汇京德通公司称,请求法院立即中止执行,解除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三处房屋(包括西侧由南向北的蓝色二层楼、向北的电井房及其院落、向北的车间,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查封,将涉案房屋交由汇京德通公司继续承租使用。事实和理由为:涉案房屋系我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汇京珂曼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京珂曼公司)从北京桐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贤公司)处承租。而桐贤公司系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农工商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来广营实业总公司)处承租。我公司在承租涉案房屋前,也对前手桐贤公司的租赁情况进行过核实,即我公司曾到来广营实业总公司核实,来广营实业总公司明确表示租赁房屋系来广营实业总公司所有,因此,我公司系善意的承租方。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后,除电井房仍在使用外,其他房屋都没法正常运营,法院的查封行为已阻碍了我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租赁权。综上,请求法院立即中止执行,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为证明其主张,案外人汇京德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第一,桐贤公司与汇京珂曼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汇京珂曼公司从桐贤公司处承租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来广营西路88号房屋,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第二,汇京珂曼公司与汇京德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汇京德通公司从汇京珂曼公司处承租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来广营西路88号房屋,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孙喆称,不同意汇京柯曼公司的主张,请求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理由为:依据来广营实业总公司出具的证明,在来广营西路88号院落里,合计数为1600平方米工业产权应当归属古典门窗公司所有。因此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合法有效。汇京德通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被执行人古典门窗公司称,不同意汇京德通公司的主张,请求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理由为:2011年古典公司与当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北京天之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龙公司)交涉侵权事宜。后天之龙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债务纠纷,为躲避债务,天之龙公司在同一地点、同一门牌号、同一套人马,经工商变更为汇京德通公司。2015年朝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已经同意古典门窗公司作为原告将汇京德通公司追加为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的第三人。因此,汇京德通公司就是天之龙公司的前身,汇京德通公司作为本执行案件异议人主体资格不合适。且汇京德通公司与桐贤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侵犯了古典门窗公司的合法权益而无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汇京德通公司的异议请求。为证明其主张,古典门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第一,来广营实业总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涉案房屋所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所有权人承认来广营88号(原68号)院落里有1600平方米建筑物三处,使用权归古典门窗公司。第二,盖有来广营实业总公司及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章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证明所有权人来广营实业总公司1996年划拨2000平方米土地,以联营方式投入古典门窗公司,使用权期限至2046年。第三,《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图纸》,证明古典门窗公司在来广营68号院内的建筑是合法建筑。第四,2014年涉案房屋现场照片3张,证明古典门窗公司主张使用权1600平方米房产仍然存在。第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汇京德通公司实际掌控的来广营68号院落里,古典门窗公司的财产包括配水、配电系统、及地上建筑物1600平方米房产,侵权事实存在。第六,来广营实业总公司与桐贤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区政府建设占地的批复》(京政地(1995)164号文件)。证明2014年来广营实业总公司未经古典门窗公司同意,擅自将古典门窗公司2.9亩地公共道路租赁给桐贤公司,《协议》因侵犯古典门窗公司权益应当为无效协议。第七,古典门窗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古典门窗公司的住所地仍然为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68号,现改为88号。第八,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05)京仲裁字第0311号裁决书。证明所争议的来广营88号院(原68号院)实际面积11000平方米,即合16亩多地,不是12.9亩地。经审查查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以下简称城建支行)与古典门窗公司、克拉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25日作出的(2003)丰民初字第09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北京古典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截止2003年6月21日为180766.14元;利息自2003年6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复利自2003年6月22日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利息180766.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北京克拉斯建材有限公司对北京古典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北京克拉斯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古典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5136元,由北京古典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克拉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城建支行于200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04)丰执字第00457号。2011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1)丰执异字第000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孙喆为本院(2003)丰民初字第0969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另查,2014年7月22日,来广营实业总公司开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8号(原68号)院落土地是我公司所有权,土地证号;《京朝国用(2008划)第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97-规地字-0003。因当初与古典公司联营企业入股经营,原68号院,现改为88号院落,古典公司投资建设的三处地上物房产在此院落里,确实有合计数1600平方米工业产权应当归属1996年注册XX平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古典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特此证明。”再查,2014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04)丰执字第0045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北京古典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8号(原68号)三处房产。并在涉案房屋张贴公告。公告中写明:本院对北京古典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工业小区内的本处房屋、院落及该处范围内地上物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处分、毁损上述物品,违者本院将依法予以追究。同日,执行法官与古典门窗公司、孙喆、来广营实业总公司、汇京德通公司所做的谈话笔录中,载明所查封的标的为:1.来广营西路88号院进院西侧由南向北第一幢蓝色二层楼;2.北向电井房及院落;3.向北车间。又查,经与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核实,古典门窗公司于2014年7月向朝阳法院提起对天之龙公司、桐贤公司、来广营实业总公司的排除妨碍纠纷诉讼,并请求追加汇京德通公司为被告,诉争标的即为本院查封房屋;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执行卷宗、谈话笔录、联系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案外人异议的成立,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却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为前提。本案中,汇京德通公司主张其从桐贤公司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租赁权,要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但关于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属问题,相关纠纷正在其他法院另案审理中。汇京德通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足以阻却涉案房屋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故汇京德通公司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北京汇京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何东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 员代 航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