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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4481-4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魅力四射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魅力四射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4481-45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魅力四射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光,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著作权侵权纠纷三十六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79-9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执行人深圳市魅力四射娱乐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的涉案《不潮不用花钱》、《编号89757》、《被风吹过的夏天》、《曹某》、《进化论》5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二、被执行人深圳市魅力四射娱乐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的涉案《第三滴眼泪》、《豆浆油条》、《换季》、《江某》、《精灵》、《我的超人》、《不可思议》、《不死之身》、《停电》、《天使心》、《莎士比亚的天份》、《杀手》、《亲爱的还幸福吗》、《期待你的爱》、《大小姐》、《我介意》、《相思垢》、《小酒窝》、《x》、《笨蛋》、《空气》、《平行线》、《委屈》、《西界》、《幻想》、《人狼》、《下雪》、《雨衣》、《babybaby》、《恩赐》、《哈啰》31首录像制品复制权的行为;三、被执行人深圳市魅力四射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0元;四、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魅力四射娱乐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十六案案件受理费各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共计1800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魅力四射娱乐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魅力四射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4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思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