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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卢鋆与何巧玲、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何某某,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635号申请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徐峰。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某某、徐峰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本院依法将该案委托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该人民法院现已立案执行,故本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