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金宏与王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宏,王建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362号原告赵金宏,农民。132529197009153218.被告王建成。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金宏诉被告王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宏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