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昌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魏在平、王艳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魏在平,王艳苹,罗炳伟,董俊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昌商初字第1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与东关大街交叉口东北角。被告魏在平。被告王艳苹。被告罗炳伟。被告董俊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魏在平、王艳苹、董俊伟、罗炳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林林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于海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