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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丽红与被申请人周邦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丽红,周邦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刘丽红。被申请人周邦安。申请人刘丽红与被申请人周邦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公告费属人民法院收取的其他诉讼费用,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公告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晓光审 判 员  朱 闯人民陪审员  郭一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