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丽红与被申请人周邦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丽红,周邦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刘丽红。被申请人周邦安。申请人刘丽红与被申请人周邦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公告费属人民法院收取的其他诉讼费用,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公告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晓光审 判 员 朱 闯人民陪审员 郭一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