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连坤与马金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坤,马金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792号原告:王连坤,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马金锁,男,46岁,汉族。原告王连坤诉被告马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等找到被告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坤撤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效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传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