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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连坤与马金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坤,马金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792号原告:王连坤,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马金锁,男,46岁,汉族。原告王连坤诉被告马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等找到被告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坤撤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效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传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