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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