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