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春侠、田建民等与杨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侠,田建民,杨宝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刘春侠,女,汉族,1969年9月28日生,户籍所在地现廊坊市安次区,住廊坊市安次区。原告田建民,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现廊坊市安次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杨宝刚,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侠、田建民与被告杨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侠、田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春侠、田建民承担。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