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祁香梅诉吕青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香梅,吕青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93号原告祁香梅,女,土族,生于1975年6月28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吕青山,男,土族,现年32岁,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香梅诉被告吕青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香梅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香梅承担。审判员 王应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海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