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冯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8月,其与许某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从2012年4月起分居至今。2012年9月、2013年7月,其先后两次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均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其离婚请求。现其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许某离婚,家具、家电依法分割,诉讼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许某辩称,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从2012年8月起分居至今。婚后,其与其家人在经济、物质上给予冯某很大帮助。其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冯某、许某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于2012年8月分居至今。2012年9月12日、2013年7月2日,冯某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均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6月16日,冯某提起本次离婚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感情则以相互体谅、关心、信任为基础。冯某、许某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冯某曾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均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鉴于冯某、许某婚前感情尚可,且许某不同意离婚,说明许某有与冯某和好的意愿,故冯某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关系,给许某和好的机会,不应再坚持离婚诉请。双方今后应该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理解,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冯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冯某已交纳,由冯某负担。宣判后,冯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相识三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从2012年8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许某及许某家人多次干扰其正常工作,在其居住小区对其辱骂等,双方矛盾较深,无法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许某返还其给付的彩礼、项链、戒指。许某辩称,其与冯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其未干扰冯某的正常工作,未对冯某进行过辱骂。冯某的性格有些固执,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冯某、许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冯某、许某因性格上存在差异,遇事沟通不够,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冯某认为,其与许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等。鉴于许某始终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可证明许某珍惜双方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关系,并愿意改善夫妻关系;而原审据此认为冯某应给予许某和好的机会,不应再坚持离婚之诉,双方今后应加强沟通与理解,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等,驳回冯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冯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亦君审 判 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