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邵正立与张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正立,张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289号原告:邵正立,男,汉族。被告:张金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正立诉被告张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正立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正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正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邵正立负担。审判员 杨继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素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