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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成中与吴梅,邓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中,吴梅,邓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088号原告黄成中,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泽明,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梅,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邓小红,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中诉被告吴梅、邓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中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成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依法减半收取437.50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共计887.50元,由原告黄成中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