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成中与吴梅,邓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中,吴梅,邓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088号原告黄成中,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泽明,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梅,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邓小红,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中诉被告吴梅、邓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中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成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依法减半收取437.50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共计887.50元,由原告黄成中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