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罗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吴佳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佳成,司茂全,周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吴佳成。被执行人司茂全。被执行人周玉东。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司茂全、周玉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佳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玉东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周玉东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二、扣留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晁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