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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9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代理审判员  张培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