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9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代理审判员 张培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来源: